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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电子税务局完税凭证开具、完税证明开具、证明开具

2020-01-10 来源:云南省税务局

云南省电子税务局完税凭证开具、完税证明开具、证明开具

开具税收完税证明

【事项名称】

开具税收完税证明

【申请条件】

税收完税证明是税务机关为证明纳税人已经缴纳税款或者已经退还纳税人税款而开具的凭证。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具税收完税证明:

1.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划缴税款到国库(经收处)后或收到从国库退还的税款后,当场或事后需要取得税收票证的。

2.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后,已经向纳税人开具税法规定或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记载完税情况的其他凭证,纳税人需要换开正式完税凭证的。

3.纳税人遗失已完税的各种税收票证(《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印花税票和《印花税票销售凭证》除外),需要重新开具的。

4.对纳税人特定期间完税情况出具证明的。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需要为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情形。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

3.《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修改)第十七条

【办理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原件

1份

查验后退回

自然人

身份证件原件

1份

查验后退回

证券交易场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后,需要换开税收完税证明

加盖开具单位的相关业务章戳的“成交过户交割凭单”或“过户登记确认书”

1份


通过保险机构缴纳车船税后,需要换开税收完税证明

记载车船税完税情况的“交强险”保险单复印件

1份


储蓄机构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后,需要换开税收完税证明

记载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完税情况的利息清单

1份



【办理地点】

1.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http://etax.yunnan.chinatax.gov.cn)、自助办税终端办理,具体地点可从云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2.此事项可在全国、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云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税收完税证明分为表格式和文书式两种。按照【申请条件】中第1项、第2项、第3项以及5开具的税收完税证明为表格式;按照第4项规定开具的税收完税证明为文书式,文书式税收完税证明不得作为纳税人的记账或抵扣凭证。

6.【申请条件】中第2项所称扣缴义务人已经向纳税人开具的税法规定和第5项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记载完税情况的其他凭证,是指记载车船税完税情况的交强险保单、记载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完税情况的利息清单等税法或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能够作为已完税情况证明的凭证;第4项所称“对纳税人特定期间完税情况出具证明”,是指税务机关为纳税人连续期间的纳税情况汇总开具完税证明的情形。

7.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就税款所属期为2019年1月1日(含)以后缴(退)税情况申请开具证明的,税务机关为其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不再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

8.纳税人遗失《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印花税票和《印花税票销售凭证》,不能重新开具。

9.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为纳税人开具税收票证的,税务机关核实税款缴纳情况后,应当为纳税人开具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

10.纳税人提供加盖开具单位的相关业务章戳并已注明扣收税款信息的“成交过户交割凭单”或“过户登记确认书”,可以向证券交易场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出具税收完税证明


5.1.2—130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

【事项名称】

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

【申请条件】

纳税人2019年1月1日以后取得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办理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或根据税法规定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的,不论是否实际缴纳税款,均可以申请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

【设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纳税记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5号)第一条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身份证件原件

1份

查验后退回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委托他人代为开具

受托人身份证件原件

1份

查验后退回

委托人书面授权资料

1份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WEB端、APP端)、自助办税终端办理,具体地点可从云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云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个人所得税税款所属期为2019年1月1日(含)以后的,税务机关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税款所属期为2018年12月31日(含)以前的,税务机关开具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

5.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涉及纳税人敏感信息,请妥善保存。

6.纳税人对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存在异议的,可以向该项记录中列明的税务机关申请核实。

7.税务机关提供两种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验证服务。一是通过手机APP扫描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中的二维码进行验证;二是通过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输入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中的验证码进行验证。

8.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因不同打印设备造成的色差,不影响使用效力。

9.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不作纳税人记账、抵扣凭证。


5.1.3131转开印花税票销售凭证

【事项名称】

转开印花税票销售凭证

【申请条件】

纳税人通过横向联网方式完成印花税款的缴纳或退还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票销售凭证》(证明凭证)。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五条

2.《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修改)第十六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4号)第二条第四项

【办理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自然人

身份证件原件

1份

查验后退回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

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原件

1份

查验后退回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http://etax.yunnan.chinatax.gov.cn)办理,具体地点可从云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云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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