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8-28 来源:
3.4.1—062 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
【事项名称】
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
【申请条件】
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申报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包括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的15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及其他相关资料,进行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五十四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3号)
5.《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2号)
6.《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2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事项实行容缺办理和进一步精简涉税费资料报送的公告》(2022年第26号)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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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
2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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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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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情形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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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的建筑企业总机构 |
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就地预缴税款的 完税证明 |
1份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事项实行容缺办理和进一步精简涉税费资料报送的公告》(2022年第26号)纳税人留存备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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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的,实行汇总纳税办法的居民企业 (分支机构) |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复印件 |
1份 |
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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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 居民企业 |
《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 报告表》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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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 递延纳税政策的企业 |
《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 |
1份 |
投资完成后首次预缴申报时报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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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同一省、 自治区、 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地、 市( 区、 县) 设立的, 实行汇总纳税办法的居民企业, 总分机构应报送省税务机关规定的相关资料 |
【办理地点】
1.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http://etax.yunnan.chinatax.gov.cn)办理,具体地点可从云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办税地图”栏目查询。
2.此事项可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云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办税地图”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云南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必需连续进行,中间缺漏的属期要先补充完整,才能继续申报。
6.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7.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按季度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8.纳税期限遇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9.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填报25%,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的预缴比例填报25%,全部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填报50%;省内经营的汇总纳税纳税人,按各省规定执行。
10.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11.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填写申报表及其附表上的优惠栏目。
12.自2022年1月1日起,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主选择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对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可以在办理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企业在10月份预缴申报时,自行判断本年度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的,可选择暂按规定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年度汇算清缴时再按照取得入库登记编号的情况确定是否可以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13.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14.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后,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政策规定的各项税费金额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政策规定的全部税费,延缓的期限为6个月。延缓期限届满,纳税人应依法缴纳相应月份或者季度的税费。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2022年1月、2月、3月、4月、5月、6月(按月缴纳)或者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按季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15.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3.4.2—063 居民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
【事项名称】
居民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
【申请条件】
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的15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向税务机关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年版)》(2020年修订)及其他相关资料,向税务机关进行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五十四条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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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年版)》(2020年修订) |
2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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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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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情形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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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居民企业 |
《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
1份 |
|
【办理地点】
1.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http://etax.yunnan.chinatax.gov.cn)办理,具体地点可从云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办税地图”栏目查询。
2.此事项可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云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办税地图”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云南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必需连续进行,中间缺漏的属期要先补充完整,才能继续申报。
6.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7.月(季)度预缴纳税期限为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的15日内,申报期遇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8.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按季度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9.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填写申报表及其附表上的优惠栏目。
3.4.3—064 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
【事项名称】
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
【申请条件】
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申报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包括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在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实际终止经营之日起60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和本纳税年度应补(退)税额,向税务机关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及其他有关资料,进行年度纳税申报。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五十四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3号)
5.《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2号)
6.《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2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事项实行容缺办理和进一步精简涉税费资料报送的公告》(2022年第26号)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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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 |
2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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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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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情形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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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产品完工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
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对象管理 专项报告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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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享受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
年度会计报表和担保业务情况(包括担保业务明细和风险准备金提取等)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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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抵免境外所得税收(取得境外分支机构的营业利润 所得) |
与境外所得相关的完税证明或纳税凭证(原件或复印件)(根据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6号)纳税人留存备查) |
1份 |
备案资料使用非中文的,企业应同时提交中文译本复印件。上述资料已向税务机关提供的,可不再提供;上述资料若有变更的,需重新提供。原件查验后退回。 纳税人可以自主选择是否对“分支机构审计报告”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并对承诺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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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分支机构会计报表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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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分支机构所得依照中国境内《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的计算过程及说明资料(根据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6号)纳税人留存备查) |
1份 |
|||
具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有关分支机构审计报告等或《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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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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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抵免境外所得税收(取得境外股息、红利所得) |
与境外所得相关的完税证明或纳税凭证(原件或复印件)(根据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6号)纳税人留存备查) |
1份 |
||
集团组织架构图(根据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6号)纳税人留存备查) |
1份 |
|||
被投资公司章程复印件(根据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6号)纳税人留存备查)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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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企业有权决定利润分配的机构作出的决定书等(根据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6号)纳税人留存备查)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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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抵免境外所得税收(取得境外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所得) |
与境外所得相关的完税证明或纳税凭证(原件或复印件)(根据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6号)纳税人留存备查) |
1份 |
||
依照中国境内《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的资料及计算过程 |
1份 |
|||
项目合同复印件等(根据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6号)纳税人留存备查)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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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抵免境外所得税收(申请享受税收饶让抵免) |
与境外所得相关的完税证明或纳税凭证(原件或复印件)(根据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6号)纳税人留存备查)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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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企业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在境外所获免税及减税的依据及证明或有关审计报告披露该企业享受的优惠政策的复印件或《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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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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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的参股比例等情况的证明复印件(根据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6号)纳税人留存备查)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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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抵免税额或者饶让抵免税额的计算过程(根据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6号)纳税人留存备查)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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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根据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6号)纳税人留存备查)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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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抵免境外所得税收(采用简易办法计算抵免限额) |
与境外所得相关的完税证明或纳税凭证(原件或复印件)(根据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6号)纳税人留存备查)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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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境外分支机构的营业利润所得需提供企业申请及有关情况说明(根据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6号)纳税人留存备查)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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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地区)政府机关核发的具有纳税性质的凭证和证明复印件(根据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6号)纳税人留存备查)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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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符合境外税额间接抵免条件的股息所得需提供企业申请及有关情况说明(根据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6号)纳税人留存备查)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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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要求的有关股权证明的文件或凭证复印件(根据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6号)纳税人留存备查) |
1份 |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的,实行汇总纳税办法的居民企业(分支机构) |
《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复印件 |
1份 |
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
1份 |
不需要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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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情形或者需要适用《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八十四条规定的居民企业 |
《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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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与境外所得相关的纳入《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抵免范围的外国企业或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受控外国企业 |
《财务报表主表及相关附表》 《会计报表附注》 《财务情况说明书》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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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自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年度起不超过连续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的,在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递延确认期间每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调整明细表》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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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重组业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 |
《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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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参与开采海上油气资源的中国企业和外国企业在申报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资料 |
《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弃置费情 况表》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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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股权或资产划转的交易双方在年度汇算清缴 |
《居民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表》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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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前扣除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
依法取得合法真实凭证的当年手续费及佣金计算分配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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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1.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http://etax.yunnan.chinatax.gov.cn)办理,具体地点可从云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办税地图”栏目查询。
2.此事项可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云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办税地图”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6.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7.小型微利企业办理2018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为小型微利企业必填表单。《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的“基本经营情况”为小型微利企业必填项目;“有关涉税事项情况”为选填项目,存在或者发生相关事项时小型微利企业必须填报;“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为小型微利企业免填项目。免于填报《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20)、《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10)、《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A102020)、《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A103000)、《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除前述规定的表单、项目外,小型微利企业可结合自身经营情况,选择表单填报。未发生表单中规定的事项,无须填报。
8.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
9.居民企业(查账征收)在办理年度申报时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结清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按有关规定办理抵缴或退税。
2021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预缴税款超过应纳税款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超过汇算清缴应纳税款的,纳税人应及时申请退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不再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10.一般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行业企业)和电影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自2020年1月1日起,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属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清单年度之前5个纳税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
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总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
11.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填写申报表及其附表上的优惠栏目。
12.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由企业依据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前三季度)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与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13.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14.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15. 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当事人不适用告知承诺制,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当事人履行相关法定义务,经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确认,在公布期届满后可以适用告知承诺制;其他纳税人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情形的,在纠正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履行相关法定义务之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3.4.4—065 居民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
【事项名称】
居民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
【申请条件】
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年度终了之日起 5个月内或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自实际终止经营之日起 60 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向税务机关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年版)》(2020年修订)》及其他相关资料,向税务机关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五十四条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年版)》 |
2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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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
||||
适用情形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45条情形或者需要适用《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84条规定的居民企业 |
《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
1份 |
|
【办理地点】
1.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http://etax.yunnan.chinatax.gov.cn)办理,具体地点可从云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办税地图”栏目查询。
2.此事项可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云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办税地图”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云南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6.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时已享受优惠政策,但年度汇算清缴时超过规定标准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7.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填写申报表及其附表上的优惠栏目。
8.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4.5—066 清算企业所得税申报
【事项名称】
清算企业所得税申报
【申请条件】
因解散、破产、重组等原因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不再持续经营的纳税人,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在办理注销登记前,以整个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依法计算清算所得及其应纳所得税,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三款、第五十五条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 |
2份 |
|
|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
||||
适用情形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 |
企业改变法律形式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
1份 |
|
|
企业全部资产的计税基础以及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复印件 |
1份 |
|
||
企业债权、债务处理或归属情况说明复印件 |
1份 |
|
||
被合并企业 |
企业合并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
1份 |
|
|
企业全部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及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复印件 |
1份 |
|
||
被合并企业债务处理或归属情况说明复印件 |
1份 |
|
||
被分立企业 |
企业分立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或其他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
1份 |
|
|
被分立企业全部资产的计税基础以及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复印件 |
1份 |
|
||
被分立企业债务处理或归属情况说明复印件 |
1份 |
|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http://etax.yunnan.chinatax.gov.cn)办理,具体地点可从云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办税地图”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云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办税地图”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云南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6.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7.完成居民企业清算企业所得税申报后,可继续办理注销登记或清税申报等事宜。
8.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之前,就其清算所得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需要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应在注销税务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9.进入清算期的企业应对清算事项,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3.4.6—067 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
【事项名称】
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
【申请条件】
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困难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企业所得税。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1 |
《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实际利润额以外)核定申请表》 |
1份 |
|
|
2 |
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
1份 |
查验后退回 |
|
3 |
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确有困难 的证明材料 |
1份 |
|
|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
||||
适用情形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委托代理人办理 |
代理委托书 |
1份 |
|
|
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 |
1份 |
查验后退回 |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http://etax.yunnan.chinatax.gov.cn)办理,具体地点可从云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办税地图”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10个工作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云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办税地图”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云南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纳税人的预缴方法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
5.按月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申请人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提出申请;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申请人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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